以案释法|超退休年龄主张误工费能否获支持?法院判了!
2026-05-30 11:30:4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左爽 | 作者: | 点击量:545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剑辉  李豆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的误工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1月20日,秦某某驾驶桂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永州市零陵区某路段,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与行人谢某某相撞,造成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某前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8天。经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同时评定伤后误工期120日、需1人护理90日、营养期60日。案涉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秦某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辩称,谢某某已年满66周岁,远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入因误工实际减少,因此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谢某某,其主张的误工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谢某某虽已年满66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本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关证明、存折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其事故发生前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收入,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误工,必然造成其收入减少。法院最终核定,谢某某的误工费参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金额为14,828元,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判断受害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能否主张误工费的唯一标准,更不是阻却误工费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误工费的核心立法本意,是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收入损失,判断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是否实际从事劳动并获取合法收入,以及事故是否直接导致了其收入的实际减少。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只要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前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受伤误工导致收入实际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其误工费主张。本案中,谢某某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其劳动能力与收入情况,故法院依法对其误工费主张予以支持。

同时,司法鉴定意见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裁判依据,但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法院需依法全面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案件事实、受害人伤情、治疗情况等综合认定,最终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的裁判。

责编:左爽

一审:刘文红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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